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3月14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
南都记者获悉,广东是第三个可以适用中外律所联营政策的省份,其中深圳前海是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外律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
据了解,这一新举措是推动《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落地落实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推动实现法律服务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前海试点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
对于涉外法治工作,国家多次作出了规划部署。在2017年1月,司法部、外交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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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何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探索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早在199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及时、妥善、有效地办理涉外法律事务,中国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上的联系。
同年,《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自此国家正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此后,在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扩大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
直至2014年,中外律所联营模式才正式进入中国。在2014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明确表示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为了进一步扩大外国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海南省于2019年出台了《海南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成为第二个推动中外律所联营的省份。
2023年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允许深圳前海开展中外律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分为六部分,共29条,明确了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其中明确规定,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中外律所建立“一对一”联营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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